物业服务合同不备案不整改 物业公司被罚1.2万元
来源: 十堰晚报     |    作者: 徐国文 王昌鑫 唐春海 雷嘉      |     发布日期: 2024-09-23     |     [大   中   小]
根据相关法规,物业服务合同需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然而,我市一物业公司不仅未按规定备案,且面对主管部门的限期整改仍置若罔闻,最终,该物业公司被处以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5月22日,房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房县联合执法进小区工作专班)收到该县未来城自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规的线索,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该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未将合同资料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此后,房县房地产保障中心对该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责令该公司在收到通知15日内将相关问题整改到位。然而该公司逾期依然未到房地产保障中心进行备案,且在整改期间,私自划拨工程款结算支出。
房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69条:“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保存、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该物业公司处以1.2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我市创新建立“市、县(区)、街道(镇)三级“联合执法进小区”工作机制,通过小程序广泛征集涉及物业领域问题、三级联合执法进小区专班常态巡查执法化解、事后电话回访满意度的形式,一大批物业领域问题、民生问题得到解决。
今年以来,市联合执法进小区工作专班办公室共收集涉及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服务收费等方面1035条群众物业领域诉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257次,立案10件,解决交办的物业问题1000个、化解率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