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十堰市中心城区人才住房配租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5-09-30     |     [大   中   小]
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人才住房配租工作,我局起草了《十堰市中心城区人才住房配租实施细则》,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10月1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市住新局住房保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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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堰市中心城区人才住房配租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十堰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5年9月30日
十堰市中心城区人才住房配租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切实解决各类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期间的住房困难,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保障性住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张湾区、茅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政府持有的配租型人才住房配租管理工作,包括人才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分配、使用管理、租金收取等相关活动。各区人才住房的配租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人才住房配租管理遵循 “政府主导、分级保障、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优先保障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住房需求。市级人才住房主要保障我市市属非参公事业单位、正列举国有企业、驻市高校及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人才;各区筹集的人才住房主要保障区属企事业单位及自主创业人才,确保人才住房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市委人才办负责人才住房保障的统筹协调;市住新局负责人才住房的房源筹集、申请受理、审核、配租及人才住房的运营管理,市保障房服务中心作为实施主体;市人社局负责人才引进单位资格的确认、引进人才学历、资格与人才分类的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人才分类标准:
第一类、第二类引进人才为市委人才办确定第一层次、第二层次人才。
第三类引进人才:博士研究生(全日制)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
第四类引进人才: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或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类引进人才: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六条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2023年8月20日以后新引进到我市中心城区工作,并与我市中心城区相关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缴纳社会保险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在本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
第七条 人才住房保障标准:
(一)住房标准
第一类人才可入住超过200平方米的高端人才住房。
第二类、第三类引进人才可申请不超过140平方米大套人才住房。第四类引进人才可申请不超过100平方米中套人才住房。第五类引进人才可申请不超过70平方米小套人才住房。
(二)租金标准
引进人才可租住人才住房5年,租金标准参照同地段公租房租金标准执行,其中第一类、第二类引进人才可免租金3年后赠送我承租的人才住房,第三类、第四类引进人才可免租金3年。
根据人才房源和人才需求实际,如引进人才需要入住超过住房标准的,超过部分需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三章 配租流程
第八条 人才住房配租,按照单位注册、个人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管理、配租分配、签约入住程序进行,具体流程是:
(一)单位注册
用人单位通过“十堰住保通”微信小程序注册,上传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由市人社局审核。
(二)个人申请
申请人通过“十堰住保通”微信小程序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学信网查询记录、房产证明等。
(三)审核公示
1.初审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通过后推送至市人社局、市住新局。
2.审核
市人社局负责审核申请人的人才资格、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市住新局负责审核引进人才的现住房状况及享受政策性住房等信息。
审核通过后报市委人才办备案,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名单在“十堰住保通”平台、市人社局、市住新局网站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四)轮候管理
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进入我市配租人才住房轮候库,轮候期为两年。
有关轮候期限、资格动态审查、房屋分配等工作事项,按我市住房保障轮候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配租分配
根据现有可配租房源情况和申请人的人才层次、对人才住房的需求意愿等因素,由市住新局委托十堰市保障房服务中心采用摇号的方式,确定申请人的配租房号或轮候顺序号。未摇中的,在轮候期内,按照轮候顺序配租。十堰市保障房服务中心在实施摇号前,向社会公布可配租房源情况和摇号规则,摇号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配租结果和轮候顺序在“十堰住保通”平台、市人社局、市住新局网站或相关媒体进行公布,申请人可自行查询。
(六)签约入住
摇中房号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市保障房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押金及相关费用。
人才住房运营管理单位为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按时缴纳租金。
第十条 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人才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将房屋转借、转租给他人使用;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设施设备,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承租人在人才住房内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影响其他承租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 人才住房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和维修,确保房屋及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承租人发现房屋及设施设备使用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运营管理单位报修,运营管理单位经核验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人才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巡查和防范,确保承租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关承租人应遵守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 退出
第十三条 承租人退租按照以下三种情况办理:
(一)合同期满
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及时腾退房屋。
(二)提前退出
1.已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我市重新就业的。
2.租赁期内,通过赠与、购买、继承等方式持有自有住房的或已由工作单位另行安排住房的。
承租人因工作变动、购房等原因不再符合人才住房配租条件的,应提前1个月向市保障房服务中心提出退房申请,办理退房手续。对于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的,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给予三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按照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二手住房),自网签备案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违反使用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市保障房服务中心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三)强制退出
具有下列情形的承租人必须强制退出:
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租赁资格的;
2.合同到期后拒不腾退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按期足额缴纳租金的;
4.转租、转借,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
5.损害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6.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符合强制退出情形的。
对拒不腾退房屋的承租人,市保障房服务中心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今后不得再申请本市人才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人社、住新、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人才住房配租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人才住房配租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将申请条件、审核结果、配租分配情况、租金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对在人才住房配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住房配租资格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住新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国家及上级政府、部门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有效期满后,在新文件出台前,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