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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返还房屋灭失分户账中结余维修资金的公告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4-09-12     |     [      ]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财政部165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灭失的,按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为认真贯彻本办法相关规定,市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心通过大数据比对出十堰城区原43厂虹景小区、孟沟小区等未退还房屋分户账中余额维修资金或增值利息涉及 600户共计133.15万元。

请涉及房屋灭失的,尚未退还分户账中余额维修资金或增值利息的业主持本人身份证、拆迁协议、银行卡到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82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楼)市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资金退款手续。

联系电话:0719—81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