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征集城建档案资料的公告
来源: 市住新局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4-07-18     |     [大   中   小]
为更好地留存十堰市城建历史记忆,进一步丰富馆藏档案资源,服务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档案工作征集规范(DA/T 96-2023)》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规[2024]1号)文件要求,对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要求应归尽归,作为十堰市城建档案专业管理机构,我处特面向社会征集反映十堰市城市建设成果的档案资料。
一、征集范围
城建档案征集的范围主要是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散存、散失在社会组织或个人手中的十堰市城市建设领域相关档案,具体范围如下:
1.反映十堰市城市规划建设发展过程各历史时期的书籍、报刊、文件、手稿、信札、图纸、回忆录、实物等档案;
2.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重要活动、重要事件、标志性建筑等文件、图纸、照片、影像、报纸、宣传册、牌匾、证章等档案;
3.在十堰市城市建设领域作出重大贡献,产生重要影响,并得到社会或历史认可的著名人物在工作生活中形成的具有历史意义和社会保存价值的讲话稿、信函、题词、著作、证件、谱牒、照片、录音(像)、实物等档案。
4.其他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相关档案。
二、征集方式
1.接受移交: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保存的各类珍贵城建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根据法律规定的义务,按规定移交。
2.无偿捐赠。档案资料所有权人自愿将档案资料无偿捐赠给市城建档案馆,捐赠者对其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
3.寄存保管。档案资料有保存价值但不能直接捐赠的档案或者所有权人暂无捐赠意愿的,市城建档案馆可无偿代为保管,双方签订代为保管协议。
4.复制原件。档案资料因保护需要或收藏者暂无捐赠意愿,无法提供档案原件的,与其协商,可采取复印、仿真复制、电子扫描等方式进行征集。
凡属于征集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其真实性需经鉴定后再确定是否征集进馆。征集的档案资料均归国家所有,永久保存。
三、征集要求
1.保证提供的档案资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是档案原件,也可以是档案复制件或高清图片。
2.照片请附说明,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重要人物请说明其在照片中的位置)、拍摄者等。电子照片应为未经修图软件修改处理及压缩的原始记录。
3.音视频应为未经软件修改处理的原始记录,播放流畅,画面、音质清晰,主题突出,附简要文字说明,说明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拍摄者等。
4.实物附简要文字说明,包括形成时间、材质、所有者等。
四、说明事项
1.捐献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国家。
2.凡捐赠、提供复制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利用享有优先权,并可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3.有捐赠、寄存、复制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十堰市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处办理有关事项,也可以采取信函、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十堰市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处联系,友好协商相关事项。
五、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六、联系方式
(一)纸质档案
联 系 人:徐晓丽 联系电话:0719-8669846
征集邮箱:435684235@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档案资料征集”)
联系地址:十堰市政务服务中心B栋802室
(二)声像档案
联 系 人:王丽凤 联系电话:0719-8673625
征集邮箱:1622861960@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档案资料征集”)
联系地址:十堰市政务服务中心B栋615室
十堰市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处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