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4月22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1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24〕16号),《办法》自5月26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办法》内容,推动《办法》更有效地实施,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一)推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需要。
十堰市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承担着当好忠诚“守井人”,确保一库碧水永续北送的政治责任。国家“十四五”时期对我市的污水收集处理提出的工作目标要求是:城区水质稳定达到地表Ⅳ类水(神定河流域断面水质稳定达到地表IV类水目标,犟河、泗河流域断面水质达到地表Ⅲ类水目标),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BOD达到100mg/L以上,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5%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率达到90%以上。因此,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是实现流域综合治理,守住水生态安全底线,推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我市生态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抓手。《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排水和城镇污水处理行业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更好地实现源头截污、控污、减排,进一步提高我市水生态环境治理成效,助力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建设。
(二)与现行上位法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相衔接的需要。
国家、湖北省相继出台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政策性文件,提出“推广实施‘厂—网’一体化专业化运维”“强化执法监督”等工作要求。2022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正。因此,为保持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新规定、新政策有效衔接,并依据上位法有关部门权限,因地制宜,结合十堰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办法》,填补相关行业管理的空白,有利于指导今后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三)明确职责,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的需要。
机构改革前,我市的雨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统一由住建部门负责;机构改革后,管理职责分别由住建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仍需要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办法》对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作出规定,强化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中规划与建设、运维与监管及监管与执法的协同配合,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不受侵害。
(四)解决当前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难题,全面巩固和提升水污染治理成效的需要。
近年来,我市投入大量的资金开展城镇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黑臭水体治理等水环境治理工作,流域内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的提升和改善。当前,我市正积极推进实施流域综合治理工作,水环境治理已由“治污”转为“提质”、由“建设”转为“建管并重”的时期。但也存在源头雨(清)污分流不彻底,维护责任主体不清,以及雨季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大等问题。本《办法》建立并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体制,规范排水和污水处理行为,强化源头治污,解决当前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中实际问题与难题,巩固和提升水污染治理成效,实现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与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 总则 共7条,主要包括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技术研发及应用、智慧排水建设、社会参与等内容。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共7条,主要对规划编制实施、设施建设管理等进行了规定。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阳台、露台等应当设置污水管道,纳入污水收集系统。
第三章 排水 共9条,主要是对排水户排水行为和排水许可监管的要求。明确将排水户划分为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
第四章 污水处理 共9条,主要是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污泥处置的监管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要求。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共7条,主要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主体责任、应急处置、安全防护、施工保护以及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共1条,主要明确违反《办法》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共1条,主要是《办法》解释单位、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三、《办法》的特色亮点
(一)有利于明确排水设施管护责任。为厘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管护职责,解决我市城镇排水设施存在的维护主体不明确和管护效果不佳的问题,尤其是老旧小区或权属不明的排水设施存在管网管护缺位影响下游市政排水设施的畅通运行,造成水环境污染。《办法》将我市城镇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要求,自建排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当负责自建排水设施的日常管护,中心城区公共排水设施施行市区两级分别管理,其中主管网由市级负责,次、分支管网由区级负责管理;权属不明的排水设施,以及对产权不明、无物业管理、无受委托单位管理的排水设施,由属地政府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同时结合我市“厂—网”一体化运维的推行,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设施日常巡查维护、建立运维制度、违法行为的处置和汛期管理等。
(二)有利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为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当前我市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边界不明,占压、破坏等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行为时有发生。按照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使用功能、规格不同,以及发生意外损害后产生的危害严重程度,《办法》第三十七条划定了我市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标准,规定在保护范围内,从事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有关单位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有利于规范排水许可分类管理。按照我市排水户排水水质的不同,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不同,《办法》第十八条将我市排水户划分为排水户分为一般排水户和重点排水户,并对重点排水户类别进行划定,同时《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排放有毒有害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水。从事餐饮、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项目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隔渣池等预处理设施。
(四)有利于从源头实现雨(清)污分流。为解决住宅小区阳台、露台产生洗涤废水通过室内雨水立管排入市政雨水管道污染城市河道水体和源头雨(清)污分流不彻底问题,有效减少下游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和财政资金的支出,全面提升城镇污水集中收集效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阳台、露台等应当设置污水管道,纳入污水收集系统,建筑物地下水、空调冷凝水和景观水体出水等排放至雨水管网或者自然水体,同时《办法》第十三条提出,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城市更新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五)有利于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管控。为建立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制度,保障建设项目的排水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标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编制排水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意见。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排水设施工程质量。同时为解决建设工程验收、移交过程中常出现的管护推诿问题,第十四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过程中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六)有利于再生水利用。为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减少水环境污染,缓解水资源紧缺的矛盾,贯彻国家、省、市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将再生水纳入全市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水利和湖泊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再生水的监督指导,以及优先使用再生水的情形。
(七)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水户可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政务窗口等方式,向排水行为发生地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无需排水户分别办理,方便排水户排水许可的办理和规范化管理。
(八)有利于强化社会参与。为加强排水法规宣传和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排水主管部应当开展排水知识的宣传和鼓励公众对违法排水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