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在促进建筑业节能减排、绿色发展、转型升级等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建筑行业“碳达峰”和“碳中和”,以高质量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市政府办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通知》明确,到2022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并且逐年增加。
明年底,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20%以上
据了解,目前,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刚刚起步,建造方式大多仍以现场浇筑为主,装配式建筑比例和规模化程度较低,与发展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以及先进建造方式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我市将以加快建设工程科技创新变革为根本,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提升工程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我市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通知》明确,到2022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逐年增加。到2025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30%,力争达到40%,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到2025年底,培育年产值超10亿元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2家以上、全产业链集团企业2家以上;培育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2个以上、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3个以上;建成装配式示范工程建设项目25个以上。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鼓励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通知》明确,全市装配式建筑实施区域划分为重点发展区和积极推动区,茅箭区、张湾区、郧阳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重点发展区,其他县市区为积极推动区。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发展重点,主要发展预制混凝土(PC)结构、钢结构(PS)和木结构。
从2022年1月1日起,房屋建筑、全市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鼓励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其中,房屋建筑包括,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造。全市范围内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等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造。重点发展区范围内新供地(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新建民用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造。
从2023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凡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且在建设项目供地面积总量中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面积比例不低于目标比例。到2023年底,各县市区建成装配式示范工程建设项目至少1个,全市完成试点示范项目40万平方米。
规划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建设项目的附属设施、超过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最大适用模数的建筑工程、政府确定的应急救援工程和保密工程等除外。
建设装配式建筑将享受九大政策支持
《通知》规定,建设装配式建筑将享受九大政策支持。
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装配式建筑工程部品部件生产等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保障,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年期等方式供应土地。对采用招拍挂出让土地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土地价款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装配式部分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其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以上,并已确定工厂制造装配部件及现场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向住建部门申请预售许可,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给予开发商降低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等方面政策优惠支持。
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其因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概算预算的成本。经住建部门认定的符合补贴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对项目建设单位按5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财政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财政补贴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承担(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装配式建筑财政补贴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凡被认定为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可参照重点技改工程项目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并允许联合体投标。在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优先支持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产业联合体和大型产业化集团。
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对装配式预制构件、建筑部件生产基地及产业链相关研发生产企业,各类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扶持,鼓励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成功认定可给予资金奖补。研究开发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在税前列支,并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涉及装配式建筑的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鼓励金融机构与装配式建筑企业加强对接与合作,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和成品住房的,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对于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的工程项目,在收取国家规定的各类保证金时,可实行相应的减免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产业现代化优质诚信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各类债券,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在符合评奖评优条件下,可以优先进行评奖评优;支持施工企业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可以不停工。(吴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