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1192/2024-28428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十政办发〔2024〕20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27日 10:55:21
效力状态
有效

十政办发〔2024〕2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4年6月11日

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聚焦电动自行车标准修订、生产销售、拼装改装、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重点环节,构建电动自行车“一件事”全链条安全监管体系。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有力查处一批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动出台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监管地方性规章制度,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重点任务分工

(一)着力解决标准宣贯执行不到位问题

1.做好国家标准宣贯。建立全市电动自行车整车制造、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以及相关配件等生产企业底数台账并动态更新。对新成立的生产企业,通过安排专家解读、实地考察等方式,将《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性规范》《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全部宣贯到位,引导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加强对标达标。2024年底前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2.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在有关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修订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和上级有关要求,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相关零部件防火阻燃操作技术规程、电池报废操作规程等地方标准。鼓励、推动我市相关企业研发更加安全的新型蓄电池。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3.强化企业达标监管。督促相关企业认真执行《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按照公告管理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实施公告管理,做好生产企业“正面清单”目录相关工作,实施动态公告管理。逐一严格审查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生产资质,2024年10月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4.加强产品认证管控。严格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强制性产品的认证管理,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加大对未经认证、虚假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以及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转让认证证书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二)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问题

5.加强销售环节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经营主体无照经营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组织安全承诺签约,完善购销台账,严禁将电动自行车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年8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核查比对产品质量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合格证、厂家授权书和商标注册证等各项资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6.严惩制假售假行为。严肃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

(三)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7.落实互认协同。通过开展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对照国家相关标准,落实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根据全国统一部署,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督促企业在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应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8.规范线上经营。加强在我市注册运营的电商平台监管,督促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2024年8月底前完成。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

9.严查非法改装。采取日常检查、错时检查、暗访抽查等方式,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对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整治;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

10.全面实行登记管理。加快落实对电动自行车全面实施登记上牌管理,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编号纳入登记事项,蓄电池识别代码待国家统一实行后一并纳入,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将数据汇聚至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2024年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各县市区)

11.加强路面执法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识别取证能力,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非法改装、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底前完成。各地结合实际,对突出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在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及改造时,一并构建连贯的慢行交通道路,保障非机动车道的连续性、安全性、便捷性。指导属地在学校、医院、商圈等人车聚集区域,在不影响通行的情况下在人行道上合理施划临时停车区域,同时加强人行道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力度,规范停放秩序。明确电动自行车乡村渡口渡运安全要求。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

12.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科学设定配送时限、路线,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擅自改装车辆的,要采取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惩戒措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

(四)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13.强化用地规划管控。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的政策文件,全面做好空间保障。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配建规划要求,明确布局和配建比,确保停放充电设施充足。要将配建要求纳入新建居住项目规划条件,严格规划审批管理。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因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加快在商业区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14.推进既有场所增设设施。根据全市消防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广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7种类型解决方案,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要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执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42/T1955-2023),并须满足必要安全条件。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地方政府民生事项、共同缔造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重点,列出计划安排,落实资金渠道,加快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对建设难度大、需要多部门协调的小区,及时上报住建、消防救援部门和属地政府,共同推进解决。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属地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协调,做好设施增设工作。推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十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

15.降低规范充电费用。落实国家部委关于规范电动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通知要求,强化充电收费价格监管。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指导督促电力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国网十堰供电公司,各县市区)

16.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组织对架空层停放充电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掌握风险。按照国家消防救援局《建筑架空层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条件要求》,对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安装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并设置专用充电设施。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架空层安全巡查工作。(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县市区)

17.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消防、公安等部门加强联合检查,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宣传提示、引导劝阻、执法查处。各级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对未设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小区,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提示、防火巡查等工作。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治。(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县市区)

18.加强技防措施应用。指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确保能及时掌握充电设施总体状况并提供相关数据,将数据汇聚至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2025年底前完成。推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鼓励推动在居民小区、社会单位安装楼宇电梯智能阻止系统,推广应用“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数据局,各县市区)

(五)着力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19.精准推动以旧换新。将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纳入消费促进年系列活动。按照《湖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统筹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做法,根据省级政策文件,结合十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政策,切实把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相关电池产品,通过以旧换新报废掉,2024年8月底前出台。针对性采取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

20.完善报废回收体系。严格落实老旧蓄电池报废淘汰机制和强制性报废标准。优化蓄电池检测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支持,加强对废铅蓄电池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日常环境监管,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落实国家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推动生产企业以自建、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

三、工作措施

此次整治行动时间跨度长、任务多,不分阶段开展,按下列措施综合推进:

(一)全面做好动员发动。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统筹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相关行业部门要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指导相关行业条线抓紧作出工作部署,细化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节点,列出工作清单计划。广泛发动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所、综合执法队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力量,开展检查巡查和宣传提示,引导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充电。组织辖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销售、回收企业召开约谈警示会,开展自查自纠,积极参与整治行动。

(二)高效运行工作专班。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邮政管理局抽调人员成立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消安委。根据阶段性工作任务情况,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在市消防救援支队集中办公。工作专班定期组织召开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调度部署重点任务,审议重要文件,研究解决重点问题,确保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三)建立健全协作机制。针对非法制售问题,各级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建立联合查处机制,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强“行刑衔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移送受理机制,各部门在使用端发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问题及时移送处理。针对非法改装问题,各级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管控机制,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加强路面执法,从严整治非法改装行为。针对停放充电问题,各级消防、公安、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发动基层力量及时劝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行为,对屡劝不改、屡改屡犯的,坚决予以处罚。

(四)开展工作质效晾晒。市安委会将整治行动纳入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市级层面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全市开展全覆盖督查检查,确保重点任务稳步推进。市安委会组建飞行检查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不定期明查暗访,及时通报问题。工作专班定期收集各地各相关部门经验做法,及时汇总予以推广并上报省工作专班。对发现问题及时预警提示、督办推动,整治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工作建议书》形式进行交办提示。

(五)严格执行溯源追责。用好全国“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依据《省安委会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问题倒查追责的实施意见》《省安委会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一案双查”的实施意见》《十堰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开展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严格实施责任倒查和“一案双查”,对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市场监管、经信、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回收、组装、改装的企业按规定进行曝光。消防部门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列出任务清单和治理路线图,务求治理实效。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明确任务分工,严密责任链条,织密责任网络,稳步推进责任落实。

(二)强化综合施策,推动问题整改。要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统筹结合起来,强化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推动解决影响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的深层次突出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加强全链条监管和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切实压实职能部门、基层组织、社会单位责任,并跟踪督促整改。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第一时间责令整改,一时无法彻底整改的,严格落实防控措施,限时整改,严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发现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处理,防止风险累积、酿成事故。

(三)广泛宣传培训,营造整治氛围。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市民消防安全素质提升行动,聚焦市场主体、普通公民、校园师生“三类对象”,深化警示教育、法制教育、实践教育“三类模式”,切实消除“险在不知险、知险不除险、遇险不避险”的短板不足。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平台播放,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停放充电安全宣传提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废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宣传,切实掀起电动自行车整治热潮。要集中曝光突出问题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讲清违法情节、讲清违法成本、汲取违法教训。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引导企业职工和社会群众积极参与,举报各类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高压态势。

(四)严格督导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建立健全整治工作责任制。要建立考核督导机制,将组织实施、综合整治和行动质效情况纳入政务督查内容,纳入各地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巡查考核。对行动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加大点名、通报、约谈力度。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主体责任。整治行动期间,凡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从重严肃惩处。

各地、各相关部门于2024年6月14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分管领导)、联络员(部门为集中办公人员)名单及本地区、本行业实施方案报工作专班办公室,自2024年6月起每月18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2025年12月1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联系人:张  蕾  0719-8875687  41075595@qq.com

附件:1.十堰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重点工作分解表

      2.专班工作机制

附件1

十堰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重点工作分解表

部门

具体任务

完成时限

市委宣传部

(1项)

宣传氛围营造

进一步深化市民消防安全素质提升行动,督促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停放充电安全宣传提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废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宣传,定期宣传推广整治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切实掀起电动自行车整治热潮。

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

市发改委

(1项牵头、

1项配合)

牵头负责

降低规范充电费用

1.落实国家部委关于规范电动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通知要求,强化充电收费价格监管。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

2.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

3.指导督促电力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

4.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

2024年底前完成


配合

完善报废回收体系

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

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市经信局

(5项牵头、

2项配合)

牵头负责

做好国家标准宣贯

1.建立全市电动自行车整车制造、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以及相关配件等生产企业底数台账并动态更新。

2.对新成立的生产企业,通过安排专家解读、实地考察等方式,将《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性规范》《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全部宣贯到位,引导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加强对标达标。

2024年底前持续推进



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1.在有关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修订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和上级有关要求,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相关零部件防火阻燃操作技术规程、电池报废操作规程等地方标准。

2.鼓励、推动我市相关企业研发更加安全的新型蓄电池。

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



强化企业达标监管

1.按照公告管理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实施公告管理,做好生产企业“正面清单”目录相关工作,实施动态公告管理。

2.逐一严格审查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生产资质。

2024年10月底前完成



落实互认协同

1.通过开展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

2.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督促企业在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应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

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



完善报废回收体系

1.严格落实老旧蓄电池报废淘汰机制和强制性报废标准。

2.落实国家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3.推动生产企业以自建、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

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配合

严惩制假售假行为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问题及时移送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精准推动以旧换新

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

2024年年底前完成

市公安局

(3项牵头、

4项配合)

牵头负责

严惩制假售假行为

严肃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

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全面实行登记管理

加快落实对电动自行车全面实施登记上牌管理,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编号纳入登记事项,蓄电池识别代码待国家统一实行后一并纳入,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将数据汇聚至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2024年底前完成



加强路面执法管理

1.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识别取证能力,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非法改装、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

2.对突出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

2025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配合

规范线上经营

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

2024年8月底前完成



严查非法改装

1.采取日常检查、错时检查、暗访抽查等方式,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对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整治。

2.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



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

打击即时配送企业违法改装行为。

2024年8月底前完成



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1.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宣传提示、引导劝阻、执法查处。

2.对发现的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

市财政局

(2项配合)

配合

扎实推进设施建设

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地方政府民生事项、共同缔造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重点,列出计划安排,落实资金渠道,加快推进。

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



精准推动以旧换新

针对性采取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2024年年底前完成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1项牵头、

2项配合)

牵头负责

强化用地规划管控

1.细化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配建规划要求,明确布局和配建比,确保停放充电设施充足。

2.将配建要求纳入新建居住项目规划条件,严格规划审批管理。

3.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因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

4.加快在商业区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

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


配合

加强路面执法管理

在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及改造时,一并构建连贯的慢行交通道路,保障非机动车道的连续性、安全性、便捷性。

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



扎实推进设施建设

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要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执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42/T1955-2023),并须满足必要安全条件。

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

(1项牵头)

牵头负责

完善报废回收体系

1.严格落实老旧蓄电池报废淘汰机制和强制性报废标准。

2.落实国家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3.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支持,加强对废铅蓄电池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日常环境监管,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

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项牵头、4项配合)

牵头负责

扎实推进设施建设

1.根据全市消防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广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7种类型解决方案,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执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42/T1955-2023),并须满足必要安全条件。

2.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

3.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地方政府民生事项、共同缔造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重点,列出计划安排,落实资金渠道,加快推进。

4.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对建设难度大、需要多部门协调的小区,及时协调消防救援部门和属地政府,共同推进解决。

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


配合

加强路面执法管理

在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及改造时,一并构建连贯的慢行交通道路,保障非机动车道的连续性、安全性、便捷性。

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



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

1.组织对架空层停放充电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掌握风险。

2.对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安装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并设置专用充电设施。

3.督促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架空层安全巡查工作。

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1.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宣传提示、引导劝阻、制止报告。

2.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

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



加强技防措施应用

鼓励推动在居民小区、社会单位安装楼宇电梯智能阻止系统,推广应用“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2025年底前完成

市交通运输局

(1项配合)

配合

加强路面执法管理

明确电动自行车乡村渡口渡运安全要求。

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

市商务局(1项牵头、1项配合)

牵头负责

精准推动以旧换新

1.将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纳入消费促进年系列活动。统筹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做法,根据省级政策文件,结合十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政策,2024年8月底前出台。

2.针对性采取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3.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

2024年底前完成


配合

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

1.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科学设定配送时限、路线,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

2.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擅自改装车辆的,要采取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惩戒措施。

3.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

2024年8月底前完成

市应急管理局(1项统筹)

统筹

考核督导及事故调查

1.将整治行动纳入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2.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全市开展全覆盖督查检查,确保重点任务稳步推进。

3.组建飞行检查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不定期明查暗访,及时通报问题。

4.配合实施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责任倒查和“一案双查”。

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

市政府国资委(1项配合)

配合

扎实推进设施建设

推动出资企业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推广安装共享充电柜,提倡“满电回家”。

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

市市场监管局(9项牵头、3项配合)

牵头负责

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在有关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修订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和上级有关要求,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相关零部件防火阻燃操作技术规程、电池报废操作规程等地方标准。


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



强化企业达标监管

逐一严格审查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生产资质。

2024年10月底前完成



加强产品认证管控

1.严格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强制性产品的认证管理,加大对未经认证、虚假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以及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转让认证证书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2.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

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



加强销售环节监管

1.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经营主体无照经营行为。

2.督促企业建立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组织安全承诺签约,完善购销台账,严禁将电动自行车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

2024年8月底前完成




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核查比对产品质量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合格证、厂家授权书和商标注册证等各项资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严惩制假售假行为

严肃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

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规范线上经营

1.加强在我市注册运营的电商平台监管,督促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

2.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

2024年8月底前完成



严查非法改装

1.采取日常检查、错时检查、暗访抽查等方式,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对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整治。

2.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



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

1.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2.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擅自改装车辆的,要采取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惩戒措施。

2024年8月底前完成



加强技防措施应用

推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

2025年底前完成


配合

落实互认协同

1.通过开展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

2.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督促企业在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应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

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



降低规范充电费用

1.指导督促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

2.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

2024年底前完成



完善报废回收体系

优化蓄电池检测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

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市数据局

(2项配合)

配合

全面实行登记管理

配合相关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将数据汇聚至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2024年底前完成



加强技防措施应用

指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确保能及时掌握充电设施总体状况并提供相关数据,将数据汇聚至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2025年底前完成

市消防救援支队(1项统筹、3项牵头、3项配合)

统筹

考核督导及事故调查

1.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全市开展全覆盖督查检查,确保重点任务稳步推进。

2.组建飞行检查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不定期明查暗访,及时通报问题。

3.开展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严格实施责任倒查和“一案双查”,对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

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


牵头负责

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

1.组织对架空层停放充电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掌握风险。

2.对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安装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并设置专用充电设施。

3.督促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架空层安全巡查工作。

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1.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宣传提示、引导劝阻、执法查处。

2.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3.固化电动自行车违停违充“一劝二拖三报警四处罚”措施。

4.对未设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小区,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提示、防火巡查等工作。

5.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治。

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



加强技防措施应用

鼓励推动在居民小区、社会单位安装楼宇电梯智能阻止系统,推广应用“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2025年底前完成


配合

完善质量标准体系

配合落实电动自行车相关零部件防火阻燃操作技术规程。

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



严惩制假售假行为

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扎实推进设施建设

1.根据全市消防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广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7种类型解决方案,并须满足必要安全条件。

2.联合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和属地政府,积极协调解决部分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安装建设困难问题。

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

市邮政管理局

(2项配合)

配合

规范线上经营

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

2024年8月底前完成



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

1.指导快递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科学设定配送时限、路线,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

2.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擅自改装车辆的,要采取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惩戒措施。

2024年8月底前完成

国网十堰供电公司(2项配合)

配合

扎实推进设施建设

1.根据全市消防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协助配合在小区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7种类型解决方案。

2.积极协助配合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

3.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

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



降低规范充电费用

1.指导督促电力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

2.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

2024年底前完成


附件2

专班工作机制

工作专班建立会商研判、定期调度、信息报送、挂图作战、督导帮扶、约谈警示、宣传曝光、应急联动等八项工作机制,并抓好落实。

一、会商研判机制。落实专班工作日研判、周分析、月总结。对整治行动重点工作进行分析,梳理、掌握工作进度,研判形势任务和存在问题,理清工作思路,及时调整阶段性工作任务。

二、定期调度机制。工作专班每月组织召开全市调度会,总结交流做法,通报存在问题,部署重点任务。对于突发电动自行车火情的地区,专班组织开展“点对点”调度,提出工作要求。

三、信息报送机制。汇总落实领导批示指示要求、工作进展、典型经验、阶段成果等内容,定期以工作小结、简报、动态、专报等形式上报市委市政府及省行动办。定期提请党委政府研究解决电动自行车安全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四、挂图作战机制。发挥专班牵头抓总职责,牵头研究制定本地区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指导相关部门制定专项方案,列出本地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挂图作战、倒排工期,逐项推动落实重点任务。

五、督导帮扶机制。根据重要节点、重点地区、重大情况和工作推进需要,由工作专班负责统一协调,安排督导检查和联合执法工作。适时采取“飞行检查”、暗访督查等方式,对整治效果开展评估,及时通报问题,督促整改。

六、约谈警示机制。对工作推动不力、推诿扯皮、进展迟缓的地区和部门,责成做出书面说明,及时进行约谈提醒。对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或有影响火灾事故的地区,全市通报警示,函告相关部门,并组织进行约谈提醒。

七、宣传曝光机制。利用广播、电视、微博和微信等媒介平台,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提示安全注意事项。集中曝光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工作推动不力、推诿扯皮、进展迟缓的地区和部门,跟踪曝光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隐患风险突出的单位场所。

八、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建强应急救援联动机制,优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和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小型消防站联合作战方案,修订、完善处置电动自行车等火灾事故预案,组织开展常态化联训联演联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