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我市印发《十堰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5年,于2021年3月1日过期。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监管,巩固和提升我市水污染治理成效,根据工作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局对《办法》进行修订,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相关部门、企业的意见建议。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推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需要。
十堰市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承担着当好忠诚“守井人”,确保一库碧水永续北送的政治责任。国家“十四五”时期对我市的污水收集处理提出的工作目标要求是:城区水质稳定达到地表Ⅳ类水(神定河流域断面水质稳定达到地表IV类水目标,犟河、泗河流域断面水质达到地表Ⅲ类水目标),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BOD达到100mg/L以上,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5%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率达到90%以上。因此,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是实现流域综合治理,守住水生态安全底线,推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我市生态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抓手。通过修订《办法》,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排水和城镇污水处理行业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实现从源头截污、控污、减排,提高我市水生态环境治理成效,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建设。
(二)与现行上位法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相衔接的需要。
2022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正。因此,修订《办法》,保持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的新规定、新政策有效衔接,并依据上位法有关部门权限,因地制宜,结合十堰市实际情况修订《十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填补行业管理的空白,有利于指导今后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三)明确职责,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的需要。
机构改革前,我市的雨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统一由住建部门负责;机构改革后,管理职责分别由住建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仍需要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修订《办法》,对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作出规定,强化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中规划与建设、运维与监管及监管与执法的协同配合,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不受侵害。
(四)解决当前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难题,全面巩固和提升水污染治理成效的需要。
当前,我市正积极推进实施流域综合治理工作,水环境治理已由“治污”转为“提质”、由“建设”转为“建管并重”的时期。但也存在源头雨(清)污分流不彻底,维护责任主体不清,以及雨季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大等问题。通过修订《办法》,建立并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体制,规范排水和污水处理行为,强化源头治污,解决当前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中实际问题与难题,巩固和提升水污染治理成效,实现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依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22〕27号)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流程的规定,我局通过市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发函和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城区排水户、污水处理运维企业和社会面个人)征求意见和建议,共征求意见建议32条,经认真研究后,23条意见建议予以采纳;9条意见建议不符合上位法相关要求,未予采纳。并依规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及制度廉洁性评估等工作。按照2023年12月市司法局审核意见的要求,又补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对《办法》修改完善,2024年4月2日经市司法局再次审核后,形成最终《办法(修订)》送审稿。
三《办法》修订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7.《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
8.《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住建部令第56号修正)
9.《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成〔2022〕29号)
11.《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应发<湖北省城镇污水管网整治攻坚战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鄂建文〔2023〕50号)
四、《办法》修订主要内容
此次对原《办法》共七章五十九条进行修订,涉及修订内容六章五十条,《办法(修订)》修改完善后共七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与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 总则 共7条,主要包括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技术研发及应用、智慧排水建设、社会参与等内容。明确提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和以水定城等基本原则,坚持系统思维、科学评估、严格程序,推广实施“厂—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建立监管考核机制,实行按效付费。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共7条,主要对规划编制实施、设施建设管理等进行了规定。明确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的监管,从源头实现雨污分流。工业集聚区应当优先配套建设相应的工业污水收集与集中处理设施。
第三章 排水 共9条,主要是对排水户排水行为和排水许可监管的要求。
第四章 污水处理 共9条,主要是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污泥处置的监管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要求。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共7条,主要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主体责任、应急处置、安全防护、施工保护以及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共1条,主要明确违反《办法》的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第七章 附则 共1条,主要是《办法》解释单位、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五、相关情况说明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十堰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修订)>的审核意见》的相关要求,现就相关条款说明如下:
1.《办法》第十八条涉及排水户分类划分、第三十七条涉及保护范围的划定,符合十堰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实际。
说明:一是依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6号修正)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不同类别的排水户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等因素,将我市排水户划分为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二是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城镇地下排水设施保护标准》(T/CECS 1097-2022)3.1.1排水设施保护范围界限的标准,结合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实际,确定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符合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的工作需要。
2.《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款涉及雨污分流的具体要求;第十五条第四款涉及地下水、空调冷凝水等排放要求;第十七条涉及污水排入排水管网需进行预处理的情形,第三十三条涉及对维护运营单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十堰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实际。
说明:一是《办法》第十三条有利于从源头解决雨污分流的治理;二是《办法》第十五条有利于从源头实现清污分流,有效减少下游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提高污水处理效能;三是《办法》第十七条要求排水户规范建设或配置污水预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水,保障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四是《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运营维护行为和职责,符合我市“厂-网”一体化实施监管考核的工作要求。
六、提请事项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十堰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修订)》,并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