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5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并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征收条例》、湖北省《实施办法》,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条例和省实施办法授权,结合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际,2016年4月25日我市出台了《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 号),指导我市依法依规开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充分发挥法治政府建设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推动房屋征收和补充行为程序规范,房屋征收过程中矛盾纠纷化解依法,依法征收更加高效。
依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 号)已经失效。但是我市的城市建设发展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依然需要具有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我局组织专家对《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进行实施评估,认为需在有效期满后继续实施,需对其中涉及的法律依据和单位职责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订过程
在《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修订工作中,我们报请市政府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自规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等相关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建议25条。我局组织专班对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采纳了8条。按照反馈回来的修改建议,在市住建局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修改建议,未收到反馈意见。形成《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稿)》,组织专家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报市政府后批转市司法局进行审核,市司法局并出具了《审核意见》(十司审字〔2023〕21 号)提出了四点审核意见。我局再次组织专家认真讨论,同意市司法局的审核意见,并依据审核意见调整《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修订内容
对原《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做了如下的修改:
1、依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将第一条中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依据2019年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将《实施办法》中原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房屋征收、工商等部门变更为国土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增加了行政审批部门。
3、采纳茅箭区的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4、按照《审核意见》,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5、增加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其他条文未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