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2021年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十堰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被列入了2021年政府规章立法项目,2022年《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明确将《管理办法》的起草责任单位调整为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管廊保护法规的起草工作。现将该《办法》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出台《办法》的必要性和目的
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投资多、规模大、涉及面广,建成后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十堰市目前已建成包括国家试点项目在内的管廊超过80公里,后期仍将继续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根据中长期规划,2030年前地下综合管廊规模将突破300公里。
但是,随着地下综合管廊逐步投入运营,管廊周边相关地块开发、市政施工建设对管廊的损坏及管线安全运行的负面影响也日益突出。特别是2019年至今,大管径高危热力管线、燃气管线规模化入廊并投用后,现场已多次发生管廊主体被直接破坏、紧邻爆破作业和暴露开挖等情况。由于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管理体系尚不健全、基础还比较薄弱,管廊(线)的运行安全存在许多困难。如果没有专门的管廊安全保护办法,管廊运营企业缺乏依据,将难以有效保护对管廊资产和管线运行安全。因此,适时出台指导全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管理的《办法》,已成为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办法》起草过程
为科学制定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政策,实现依法依规保护管廊及管线运行安全,2022年6月,市住建局开始负责草拟《十堰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工作。市住建局与中建十堰管廊公司在深入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密切结合我市市情及管廊工作现状,联合开展调研活动、广泛征求相关市直部门和管线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依据地下综合管廊相关政策法规,借鉴厦门市、宁波市等城市管廊安全保护办法中的经验,草拟完成《十堰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办法》起草过程中,参照借鉴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管廊行业标准《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51354-2019),《厦门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管理办法》、《宁波市东部新城区域城市隧道及综合管沟安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十堰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范,并进行了反复修改。
在征求意见环节,共征求到意见9条,其中4条意见基本雷同。张湾区政府、郧阳区政府、市人防办所提意见涉及管廊功能规范等内容,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 51354-2019)规范要求不一致,未采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提关于行政审批许可的意见符合规定,故已采纳及修改;市公安局所提意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故已采纳并进行了修改。
三、《办法》内容的说明
本《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安全保护区域、安全保护措施、运行养护管理、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共七个章节。
总则部分重点说明本办法的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政府部门职责等内容。
安全保护区域部分重点说明管廊安全保护的具体范围、设置保护标识等内容。
安全保护措施部分重点说明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施工审批、保护措施等内容。
运行养护管理部分重点说明管廊养护单位的养护职责、管线单位的安全保护义务、检测与监测等内容。
应急处置部分重点说明管廊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抢险、事故处置等内容。
法律责任部分重点说明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养护单位责任、违反规定处罚措施等内容。
附则部分重点说明本办法解释的责任部门和施行时间。
四、建 议
《十堰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送审稿)》已按照程序调研论证、文本修改环节基本完毕,恳请市政府按照既定流程审定后尽早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