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单位名称:十堰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机构地址: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82号

联系电话:0719—8661148  传真:0719—8655176

机构负责人:黄世良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 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十堰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已经市委编办审核,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十堰市委办公室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9日

十堰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十堰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保 障和房屋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政基础 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房 屋管理、物业管理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定。

(二)负责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专项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全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出租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秩序。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房地产市场体系,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督管理以及城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和合同备案登记管理等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地产测绘成果应用。负责房屋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商品住宅、公有住宅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业的管理。

(四)负责统筹城市更新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研究全市城市更新重大问题,拟订全市城市更新重大政策。牵头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的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县(市、区)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评估和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城市体检工作。研究建立城市更新“留改拆”项目库。配合财政部门监督市级城市更新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统筹协调督办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按规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项目资金。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燃气工程项目审批。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招标投标、工程检测、建设监理等市场活动的监管。监督相关工程按照地方计价规定及建设标准实施等工作。负责市政基 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管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推进市政 基础设施节能减排。

(六)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负责市政基础 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负责市政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 监督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调查处 理工作。组织协调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引起的地面沉降处置和防治工作。

(七)负责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组织制定 全市综合管廊建设等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城市道路范围内各类管线同步建设、集约建设。

(八)负责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房屋 (含城中村)的安全鉴定、危房治理工作。承担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参与应急抢险工作。统筹协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利用工作。负责白蚁防治管理。负责装饰装修行业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年度征收实施计划。承担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与补偿 工作。

(十)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物业承接查验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工作。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 管理。

(十一)负责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主管网、市政 生活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负责市政雨水主管网的建设。

(十二)按规定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建设、城市更新等领域法治建设及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工程档案和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和利用工作。

(十四)负责住房和城市更新领域信息化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五)负责住房和城市更新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统筹协调建设领域职业培训考核、职业资格考试相 关工作。

(十七)指导县(市、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工作。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职责分工。

在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市场活动监管方面,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链条监管和指导,负责城市既有房 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 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全链条监管和指导,负责农村既有房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在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计划、项目研究、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城市建设项目(资金)计划。

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方面,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城市更新领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及除市政基础设施以外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牵头对接省住建厅。

在污水管理方面,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城市生活污水行业管理,牵头对接省住建厅;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乡镇生活污水行业管理。

(二)与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

在燃气、热力、供水监管方面,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燃气、热力、供水管 道建设施工许可、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及验收备案等工作;市城市 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供水、供气、供暖的行业监管,市政燃气、 热力、供水管道建成验收移交后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市燃气经营、供气场站、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及中心城区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审核许可,负责组织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宣传教育、协调监管执法等工作。

在地下综合管廊、管沟方面,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维护;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地下综合管沟的维护管理。

在城区排涝与排水(生活污水)方面,坚持雨污分流原则,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污水主管网和市政雨水主管网的建设,负责污水主管网管理、维护,实现生活污水应收尽收;市城市管理 执法委员会负责移交后的市政雨水主管网(市政道桥隧涵相关的) 的管理、维护及疏浚防涝,负责排水防涝处理设施的执法工作。

在行政处罚方面,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住房和城市更新领域内行政监管,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乡建设领域内行政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将涉嫌违法线 索、初步调查情况及日常监管所掌握的证据材料移交张湾区、茅箭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涉嫌违法线索、初步调查情况及日常监管所掌握的证据材料,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按监管领域分别移交市城管执法委,并协助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市城管执法委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张湾区、茅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更新领域行政处罚案件工作,负责十堰经济技术开发 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更新领域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设以下内设机构:

( 一 ) 办公室。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安全、保密、 宣传、政务公开、调查研究和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档案和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指导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贯彻执行住房和城市更新领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指导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报批、备案及清理工作,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市更新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及培训。负责住房和城市更新系统普法、法治建设及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线索移交)。统筹住房和城市更新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和信访维稳工作。

(三)住房保障科。负责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专项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指导推进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出租等工作。负责拟订全市人才安居保障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负责拟订全市房地产调控开发、房产交易、房屋租赁等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发展规划、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房屋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和监测分析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统计。负责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负责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估价、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测绘成果应用。

(五)物业管理科。负责拟订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考评工作。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市政工程管理科。负责城区范围内市政府投资的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储备、前期研究和调度工作。组织编制城区市政路网规划、年度市政重点工程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区范围内市政府投资的城市主干道建设,统筹市政道路、桥梁、隧 道、涵洞、地下综合管廊等市级重点工程建设。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监督指导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招标投标、工程检测、建设监理,以及工程地方计价依据及建设标准的实施等工作。指导、考核区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研究。统筹组织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廊等工程项目施工技术管理。指导考核PPP项目建设、运营管理。

(七)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拟订全市市政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市市政燃气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承担市政工程质量投诉及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市政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检查。负责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及相关统计上报工作。组织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参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指导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特 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认定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工作。

(八)市政消防管理科。负责市政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市政工程消防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市政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市政工程消防质量问题投诉受理、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市政工程消防风险管理,参与市政工程消防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市政污水管理科。负责拟订城区生活污水排放及处理 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促进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资源化利用。负责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主管网、 市政生活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

(十)城市更新管理科。负责牵头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的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 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研究全市城市更新重大问题,拟订城市更新重大政策以及有关标准、技术规定。统筹协调城市体检工作。 督促指导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编制城市更新单 元规划评估和实施方案。负责全市城市更新的评估管理工作。指 导各县(市、区)城区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居住社区设施补短板行动、既有建筑加装电梯等工作。研究建立城市更新“留改拆”项目库。组织编制全市房屋征收年度实施计划。指导、管理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协调解决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十一)城市发展和房屋安全管理科。负责城市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城市既有房屋的装饰装修、隐患排查、安全鉴定、危房治理工作。指导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及应急抢险工作。负责白蚁防治管理,指导开展全市白蚁防治工作。负责装饰装修 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县(市、区)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管理工 作。统筹协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历史文化风貌 街区保护利用工作。统筹行业绿色发展工作,承担全市房屋安全 生产相关工作。

(十二)计划财务科。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部门预决算编制、绩效评价及公开工作。指导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年度投资和住房、城市更新维护建设补助资金计划的拟订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集中监督管理城市更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专项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承担系统内统计和内审内控工作。

(十三)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 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称、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统筹协调建设领域职业培训考核、职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机关行政编制37名,设局长1 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8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1 名、工会主席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12月9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