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十堰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机构地址: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82号(十堰市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719—8661148 传真:0719—8655176
机构负责人:龙春来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十办文〔2024〕32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更名为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主要承担房屋管理和住房保障、房 地产市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历史文化街区建筑以及国家、省级名城、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和名村等特色村镇保护等职责。不再承担城乡建设计划和项目管理、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建设管理、房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城乡建设科技进步、建筑节能和村镇建设等职责。
三、增加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职责。明确承担市政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四、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调整内设机构。
(一)增设城市更新管理科。
(二)将住房保障房屋征收科更名为住房保障科,将消防工程管理科更名为市政消防管理科,将安全监管科更名为市政工程安全监管科。
(三)将村镇建设科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 镇、名村等特色村镇保护和监管工作职责划入城市建设科。将城市建设科更名为城市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科。不再保留村镇建设科。
(四)不再保留建筑业与勘察设计科技科。
五、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机关核减行政编制6名,核减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中共十堰市委办公室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30日
十办文〔2021〕26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编办审核,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十堰市委办公室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5日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 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起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地方性规范文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住房保障监管工作。组织拟定住房保障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指导全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住房保障补助资金计划的安排和监管。监督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及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三)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并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拟定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销)售、房屋租赁、 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等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住房维修基金的归集与使用、房地产测绘成果应用、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管和行业指导。
(四)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和建筑科技创新、建筑节能工作。拟定全市勘察设计、建筑节能、建筑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市场活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市政工程设计等以设计为主体的单位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监督管理。 监督指导重大建筑节能和科技项目的实施。指导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和革新工作。推进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发展。
(五)负责全市建筑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建筑业发展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拟定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建筑市场监管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工程 检测、工程监理、装饰装修等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及 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六)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关政策和规章 制度。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七) 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定小城镇和村庄设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特色村镇保护和监管工作。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八)负责市政设施建设。拟定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建领域城市建设创建和城市更新工作,协调推进海 绵城市建设,指导县(市)城区建设工作。负责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储备和前期研究工作,组织编制年度市政重点工程项目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城区主干道、重点工程建设。指导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负责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维护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保护。
(九)负责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主管网、市政生活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指导全市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十)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十一)负责建设工程档案和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和利用工作。
(十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息化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三)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行政审批局的职责分工。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有关审管分离与审管联动要求,审批者对审批负责,监管者对监管负责。市行政审批局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对采取虚假承诺、伪造材料或违背承诺等取得审批的,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处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后续监管。市行政审批局将审批结果信息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审批结果信息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并将监管信息及时反馈给 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发的 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政策及时转市行政审批局,参与协调涉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等工作。
2.与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行政检查等行政监管职责,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将涉嫌违法线索、初步调查情况及日常监管所掌握的证据资料移交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协助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涉嫌违法案件线索进行审查立案、调查取证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进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在城区排涝与排水(生活污水) 方面,坚持雨污分流原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生活污水主管网的管理、维护,实现生活污水应收尽收。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市政雨水管网的管理、维护,负责排水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执法工作。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以下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安全、保密、 宣传、政务公开、调查研究和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协调局机关 政务工作。负责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档案和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指导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规章,指导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报批、备案及清理工作,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及培训。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普法及法治建设工作。统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和信访维稳工作。
(三)住房保障房屋征收科。组织拟定适合市情的公租房、 廉租房等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住房保障补助资金计划的安排和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及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承担十堰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贯彻执行房地产行业相关政策, 拟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屋租赁行业管理等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和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及房地产估价、经纪等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负责住房维修基金的归集与使用、房地产测绘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全市各类建筑白蚁防治管理,组织开展白蚁防治研究及灭治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管和行业指导。承担十堰市房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勘察设计科技科。拟定全市勘察设计、建筑节能、建 筑科技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规范标准的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市政工程设计等以设计为主体的单位(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工作, 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对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参与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市政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和科技项目,推广发展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推动城镇“禁实”和建筑节能工作。组织建设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与开发、引进工作。指导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和革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产业发展政策。负责勘察设计、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六)建筑业发展科。拟定建筑业发展规划和建筑市场监管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工程检 测、工程监理、装饰装修等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工 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 资格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负责全市建筑行业统计、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七)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拟定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建筑施工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建筑 和市政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投诉及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施工 安全生产检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信 息及相关统计上报工作。组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应急 处置,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全市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监督指导建筑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认定和建筑起重 机械“一体化”工作。统筹指导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承担市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 消防工程管理科。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消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建筑工程消防质量问题投诉受理、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消防工程风险管理,参与消防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村镇建设科。拟定小城镇和村庄设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村镇建设试点和乡镇生活污水、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特色村镇保护和监管工作。
(十)城市建设科。负责统筹编制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库统计、项目建设调度工作,参与重点项目谋划和年度计划研究。负责城市建设创建工作。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负责城区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 维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城区建设工作。指导县(市)地 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
(十一)市政工程建设科。负责城区政府投资的市政重点工 程项目储备、前期研究和调度工作。组织编制城区年度市政重点工程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区政府投资的城市主干道 建设,统筹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市级重点工程建设。指导、考核区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城市建设发展战略研究。
(十二)市政污水管理科。拟定城区生活污水排放及处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促进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资源化利用。负责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主管网、市政生活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十三)计划财务科。负责编制城区建设维护资金年度使用 计划和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年度投资和城市、村镇维护建设补助资金计划的拟订和绩效评价工作。参与重大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承担系统内统计和内审内控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并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部门预决算编制、绩效评价及公开工作。
(十四)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 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称、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职业培训考核工作。统筹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职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设局长1 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科科长1 名,工会主席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