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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办法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4-04-23     |     [      ]

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发布。

《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办法》适用于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

《办法》明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补助资金。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地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期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形势需要,对于不再开展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相应停止有关补助资金支持政策。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以及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任务量、绩效评价结果等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80%资金按照各省的各项任务量进行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财政困难程度根据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规定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20%作为奖励资金,依据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绩效评价结果等,加权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并结合各省任务量等因素调节分配。

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省年度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城中村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省年度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升因素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省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省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因素分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奖励资金依据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绩效评价结果等,加权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并结合各省任务量等因素调节分配。

《办法》要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市县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强化本区域内项目监管,切实落实项目储备和推进机制,按照项目成熟度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排序,严格项目审批,加强日常监测,按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避免出现“钱等项目”等情况。对于推进困难、无法继续实施以及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补助资金闲置一年及以上的项目,及时按规定调整,并将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